关键词:
引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引渡条约
完善建议
摘要:
引渡制度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也已经形成了一套基础理论。随着引渡实践的开展,理论界对引渡主体的范围有了不同的界定,关于引渡概念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引渡仅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同意下的合作,引渡对象仅限于被指控犯罪或者被判刑的人,同时需要请求国享有引渡事项的刑事管辖权。我国虽然在引渡制度的立法上起步较晚,但是目前已经制定了引渡单行法,也缔结了一些双边引渡条约和引渡相关的国际条约,形成了一整套引渡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不能不正视的是,我国引渡立法仍然存在着引渡国内法更新存在滞后性、双边引渡条约签订数量有限、引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尚不明确、对外引渡条约彼此之间存在矛盾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国际引渡制度的立法趋势中获得启示,完善我国国引渡立法以接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发展趋势,并在我国引渡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我国引渡立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通过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引渡条约的优先性、引入“部分拒绝”的死刑不引渡模式、列举排除国际社会公认的“非政治化”犯罪、明确规定双重犯罪的“实质类标准”、适时引入简易引渡模式以及赋予被请求引渡人联系权、上诉权和听证知情权等措施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二,考虑权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问题以及考虑将引渡常规性替代措施纳入法律体系来完善与引渡法相关的其他国内立法。第三,不断扩展双边引渡条约、有关引渡的国际多边公约和区域性条约,同时在国际合作中积极推动引渡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弥补我国在国际条约缔结层面的诸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