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知识产权
对外贸易
337调查
制度构建
摘要:
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将构建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作为未来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重点之一。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主要针对进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并发布一定的救济措施,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我国《对外贸易法》赋予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进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职权,但除此以外并无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相关立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国际上设置这一调查制度的国家数量并不多,各国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何学习和吸纳域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构建适应我国本土国情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深远意义。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337调查。该制度历经数次修改,已成为美国进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手段。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规制进口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质上是对本国企业的贸易救济而非对域外企业的制裁。其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一种,与司法保护、海关保护一同筑起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体系。与其他保护模式相比,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具有高效、便捷、救济力度强的优势,更加适应国际贸易活动体量大、灵活性强的特点。在进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对外贸易法》对调查制度已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司法保护、海关保护制度经验成熟,已初步呈现出立体化的保护体系。国际社会中,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结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愈加紧密。在“逆全球化”思潮的推动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构建贸易壁垒成为部分发达国家打击竞争对手,维护自身优势地位的手段。在中美两国的贸易竞争下,美国组合运用301调查、337调查及实体清单制度等手段,对我国进行单边贸易制裁,给我国企业的正常贸易和自主创新造成了重大影响。构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既可为我国企业提供针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反诉渠道,也可推动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话语权的提升,改变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被动应对的局面。同时,该制度的构建也为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当前我国保护体系存在一些不足,《对外贸易法》因立法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而我国海关保护专业性不足、重出口轻进口,司法保护管辖范围有限、诉讼周期长的问题也长期存在,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亟需更为完善的保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既能建立起针对美国对华贸易制裁的反制措施,也能更有效地保护我国高新产业自主创新成果。在演化和发展过程中,以337调查为代表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曾因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程序滥用等问题在国际社会上遭受质疑,但此类问题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予以规避,不应因此否定立法合法性。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加强,为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我国贸易进口量虽大,却以资源型、低技术型产品为主,构建该调查制度对我国贸易活动的不利影响有限。该制度的构建在总体上具有较大的可行空间。美、韩、日三国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上拥有较为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所借鉴。调查依申请或依职权发起、排除性救济措施、担保后的临时救济及司法终局是域外经验中的常见设置。而如设置奖励鼓励民间主体对不公平进口行为的纠举等部分国家的特色规定也可作为我国立法的参考。我国立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该制度公平、有效运作。细化《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补充依申请调查的保护模式,构建配套条例,可在制度层面将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调查制度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与其他制度更好的衔接起来。作为行政救济途径,调查结果可申请行政复议。调查程序与诉讼程序择一适用,以避免被申请人面临平行诉讼。在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上可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在职权配置方面,可构建起以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为总领机构,以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法院为人才来源,以海关为执行机关的立体化机制。在调查制度的设计上可参照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构建制度框架,通过合理设置调查申请条件及设置监督程序保障防止程序被滥用,谨慎适用缺席审判以保障被申请人诉讼利益,降低参诉成本,保证调查制度公平、合理地运行。